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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是設立於台中市西屯區的實體事務所,已向經濟部商業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及國稅局稅籍登記。
「專利」及「商標」
兩種專業分野明顯有別的服務項目
40745台中市
西屯區青海路二段153號7F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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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必須經由註冊取得,泰國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皆須進行商標註冊。
如商標之在先使用人要對抗商標之在先申請,他必須提出足夠之證據證明其應享有對該商標更佳之權利。獲得足夠的證明將所費不貲,遠高於註冊申請所需之費用。且商標之在先使用,並非申請商標註冊之先決要件。泰國商標法規定,以在先使用爭取對商標更佳權利而提起之商標撤銷,其期限為自商標註冊日後的5年之內。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無人提出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6-18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得繼續延展。
泰國並不完全使用尼斯分類,但係以尼斯分類作為一般原則。申請案不得跨類申請,必須一類一案。
泰國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未註冊商標)、℠(未註冊服務標章)及®符號(已註冊商標及服務標章)。®符號係受泰國商標法所承認。
另外,泰國智慧財產權局宣佈2016年7月29日起,商標註冊的官方收費將上漲一倍。且2016年商標法修正案,在商標註冊和起訴上亦將有重大機制變更,泰國之智慧財產權策略實施將受到影響。
提供公司營業登記證影印本;以自然人申請個人身份證影印本。
請提供完整的商標圖案,我們將告訴您準備的相關格式。
委任書必須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
(*需公證)。
(中英文),包括國籍、姓名、地址、郵遞區號以及聯繫方式。
查詢泰國官方的商標資料以排除擬註冊商標與在先權利商標因相同或相似而被駁回的可能性。
向泰國智慧財產權局提出商標註冊的受理和審查申請,申請遞交後對提交的申請文件、商標圖樣、委託書等文件進行的合法性審查;符合規定的,將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經泰國智慧財產局審查無異議後,進入查定商標註冊申請階段。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對於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複審,否則,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
經審查,審查官認為商標申請可以被接受後,便會在泰國官方商標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起30天為異議期。經異議被裁定可以註冊的商標,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准註冊並下發註冊證。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如果沒有駁回、異議等情況出現)大概需要18-24個月。
從核准註冊日起算10年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
應在註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續展註冊
每次續展註冊有效期為10年。